信鸡政文〔2019〕44号
李家寨镇、各办事处(筹建处),区直各部门,驻山各单位:
现将《鸡公山管理区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鸡公山管理区
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奖励办法
为加快鸡公山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推动经济转型发展,根据信发〔2017〕18号、信政〔2017〕20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各类落地企业,重点是文旅、康养、体育、乡村振兴等主导产业。
二、奖励
(一)引进企业总部类奖励
对企业总部或者公司的分支机构改制为企业子公司落户我区、并在我区长期(合同在5年以上)纳税的企业,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新迁入鸡公山管理区且第一年纳税50万(含50万)以内的企业,按照当年纳税额区级分享部分的10%进行事后奖励,次年起三年内,纳税额区级分享部分年度环比新增10%以上的,按照新增量的10%予以事后奖励。
新迁入鸡公山管理区且第一年纳税50万-100万(含100万)的企业,按照当年纳税额区级分享部分的20%进行事后奖励,次年起三年内,纳税额区级分享部分年度环比新增10%以上的,按照新增量的15%予以事后奖励。
新迁入鸡公山管理区且第一年纳税100万-200万(含200万)的企业,按照当年纳税额区级分享部分的30%进行事后奖励,次年起三年内,纳税额区级分享部分年度环比新增10%以上的,按照新增量的20%予以事后奖励。
新迁入鸡公山管理区且第一年纳税200万-500万(含500)的企业,按照当年纳税额区级分享部分的40%进行事后奖励,次年起三年内,纳税额区级分享部分年度环比新增10%以上的,按照新增量的25%予以事后奖励。
新迁入鸡公山管理区且第一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对落地企业奖励按照信发〔2017〕18号文件(《中共信阳市委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工业发展的意见》)第十四条优惠政策执行,即按照当年纳税额区级分享部分的50%进行事后奖励,次年起三年内,纳税额区级分享部分年度环比新增10%以上的,按照新增量的40%予以事后奖励。
新迁入鸡公山管理区且第一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购置一定商业地产作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由区财政按照每平方米最高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的,按照租赁市场指导价的最高30%给予3年的补助。
对把设在我区的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企业总部,在我区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分享部分,总额度达3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10%以上的,在2年内按照纳税额区级财政分享部分的40%进行事后奖励。
(二)投产运营纳税类企业奖励
外来投资项目按照项目竣工投产运营后,按照第一年纳税额区级分享部分的50%进行事后奖励,次年起三年内,按照纳税额区级分享部分新增量的40%予以事后奖励。 企业享受的奖励资金必须投资本地企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或产品研发。
社会事业、文化旅游、体育康养类的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前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其纳税额区级财政分享部分的10%一次性奖励,企业享受的奖励资金必须投资本地企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或产品研发。
(三)旅游地产、康养地产开发项目对财政贡献类奖励
结合我区旅游地产、康养地产开发现状,引荐进我区的旅游地产、康养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竣工前按照区级财政分享税金的5%给予奖励,企业享受的奖励资金必须投资本地企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奖励兑现
(一)落地企业税收奖励由企业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区财政会同税务、审计等部门审核后,报管理区审核批准。
(二)奖励资金统一由区财政支付。
(三)奖励一律以人民币方式支付。
(四)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应依法纳税,税款由区财政局代扣代缴。
(五)对违犯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的,由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励,并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对引进的新业态项目及税收低、就业贡献大的项目或符合我区发展的其他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对企业进行奖励。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有关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本办法由鸡公山管理区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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